【临沂律师-法帮网临沂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】张守迎律师: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生应承担什么责任? |
分类:法规解读 时间:(2016-08-22 15:40) 点击:193 |
【临沂律师-法帮网临沂律师在线法律咨询服务】张守迎律师: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生应承担什么责任? 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》第二十条规定,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,医疗单位应当根据其事故等级、情节轻重、本人态度和一贯表现,分别给予以下行政处分: 一级医疗事故:记大过、降级、降职、撤职、开除留用察看、开除; 二级医疗事故: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降职、撤职; 三级医疗事故: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降职。 第二十一条规定,对造成医疗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,医疗单位应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,吸取教训,一般可免予行政处分;对情节严重的,也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,酌情给予行政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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